在社会经济往来中,自然人之间相互借款日趋普遍,打借条亦是常有的事儿,但是打借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及姓名不一致为由辩驳,借款是否还能要回来?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某借款4万元。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人。许某在日常生活中曾使用“许某某”作为其姓名。2013年5月6日,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许某借款,许某遂出借现金4万元交付于张某,张某向许某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借条上出借人的姓名与许某曾使用的名字一致。考虑是同村人,且平时关系还不错,期间许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讨过借款。因许某近期家庭原因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张某催讨未果。为此,许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请求其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
一、关于许某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借条系张某亲笔书写均不持异议,但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许某某”,与本案原告的姓名“许某”确实存在出入。对此,许某向本院提交了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安徽省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主张其在日常生活中曾使用“许某某”作为其姓名,借条上的“许某某”系其本人。通过许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许某在其所在辖区以及安徽省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均使用过“许某某”作为其姓名,故许某主张借条上载明的“许某某”与其系属同一人,其诉讼主体适格,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反观张某的辩解明显有违常理,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问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理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故张某可以随时返还,而许某也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2013年5月6日借款发生后,许某从未向张某就本案借款主张过权利,直至2022年5月30日许某才向其催讨,而张某当即明确回绝。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三年的诉讼时效应自张某明确拒绝履行债务之日,即2022年5月30日开始起算,许某于2022年7月25日即向本院提起诉讼,尚在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对张某辩称本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认可。
三、关于本案借款金额的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向许某借款,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发生后,许某直至2022年5月30日才向张某主张还款,张某当即不予认可并予以回绝,张某作为债务人负有偿还到期借款的义务,其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系属违约。本案系违约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许某要求张某归还4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