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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审结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作者:周会娟  发布时间:2022-11-08 14:58:42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1月7日上午,枞阳法院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枞阳法院审结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2年9月17日,家住枞阳县某乡镇的吴某饮酒后乘坐从县城驶往乡镇的公交车,途中到达某站点时要求停车,但驾驶员提出因修路临时取消该站点,拒绝吴某下车。吴某认为之前此站点一直可以停车,现在目的地眼看到了突然才知道不准停车,这将给其增添许多麻烦,心里无法接受。于是吴某便走到驾驶员安全门,伸手握住了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见状,赶紧靠边停车并报警。

2022年11月2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至本院。审理中,吴某表示其当时握住方向盘后意识到行为不对,所以很快松手,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表示其认罪认罚,认为公交车司机亦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在乘客上车时就应当告知相关情况,以便乘客做出选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几年,因为乘客拉拽、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从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惨案,引起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广泛关注。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本罪一方面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一方面还包括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只要是故意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即构成本罪。可能有人存在疑惑,吴某手握方向盘时间不长驾驶员也就停车了,吴某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更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这样也构成犯罪?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抢控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符合一般公众认知水平,也是应当知晓的常识,而吴某为了达到下车目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应认定为间接故意,仍然符合定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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