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下午,枞阳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的原被告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吴某某未成年,而被告杨某有智力上的残疾,纠纷的起因系杨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碰撞了吴某某乘坐的二轮电动车,致使吴某某跌落受伤,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吴某某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700余元。此次开庭,双方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而就在开庭前一刻,双方因为垫付医疗费的问题争吵了起来。
承办法官在稳定了双方的情绪后,仔细询问原告住院就医、医疗费花费及被告方垫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情况,经过一一核实,被告方共垫付2700余元费用。冤家宜解不宜结,为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对原被告分析法理并动之以情。首先原告诉求中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减,被告垫付的部分应予扣除,虽然赔偿数额少,但所幸孩子伤的不重,这是最主要的;另外,被告那边的态度很好,出事后一直积极给孩子治伤,医疗费也有支付,再说乡里乡亲的,没必要为这点事伤了和气,以后还要低头不见抬头见。听了法官的一段话,双方家长都表示很在理,愿意将此事协商解决。最后,经协商,扣除前期垫付的费用,被告另需支付800元给原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被告父亲立马转账了800元给原告。
之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案件标的虽小,但他们关心的事就是我们的大事,作为一线办案人员,我们要快办案、办好案,努力做人民群众的“暖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