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诉请给付抚养费 于法无据被驳回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2-08-15 09:12:45 打印 字号: | |

子女成年后向其父亲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何某的母亲许某与其父亲何某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何某由其母亲许某抚养教育,何某父亲何某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何某抚养费800元,直至何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嗣后,何某一直随其母亲许某一起生活。2022年4月,何某一纸诉状将其父亲何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其给付2016年4月份之前的抚养费5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何某现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其向何某某主张从出生至2016年4月以前的抚养费500000元,其时间发生在许某与何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在该期间,无论是许某或何某某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使用该财产照顾何某,亦属消耗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行为。

在2007年许某与何某某分居以前,何某系由二人共同抚养成长,许某与何某某理应均履行了抚养何某的义务,故何某主张的从其出生到2007年以前的抚养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何某主张的自2007年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虽然许某与何某某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而何某亦于2008年开始随许某单独生活,但通过何某某提交银行汇款及转款凭证,足以认定何某某在2011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多次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累计向许某支付了41700元的事实,而许某在庭审中亦自认何某某确实存在向其转款的行为,虽然其主张所付款项并非用于给付何某生活费,而是支付看病、租房等其他生活开支,但在该期间何某尚未成年,何某某向许某支付的款项包含何某抚养费符合常理,同时也印证了在该期间,虽然何某某与许某处于分居状态,但相互之间尚有经济往来,财产并非相互独立,何某的成长开销无论是以许某或者何某某的名义予以支付,均应视为消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抚养,何某某在该期间理应履行了抚养何某的义务,故何某该部分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政治部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