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一早,当事人汪某某与自己的儿媳一起到枞阳县法院,将一面写有“公平与公正、人民好法官”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一庭,对该庭法官依法办案、为民解忧表达了由衷的敬意和感激。
汪某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原告,2020年3月15日,杨某某驾驶小轿车与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无效后去世。交警队作出事故结论,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的家人汪某某与杨某某和丁某及保险公司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该案的主要争议是王某某患有肺部疾病,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能否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事由。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王某某患有肺部疾病,交通事故和王某某的自身疾病对王某某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件,仔细了解诉求、多方调查取证,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王某某的自身疾病并非其主观过错,不应成为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
经一二审生效判决后,承办法官又积极督促被告履行生效判决。近日,被告保险公司将赔偿款给付到位,真金白银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原告汪某某深感法官的司法为民爱民之心,遂相赠锦旗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