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执行通知书
(2022)皖0722执284号
北大荒龙肯麦芽有限公司、深圳鑫麦香实业有限公司、鼎德信(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小松与北大荒龙麦(大连)粮食有限公司、北大荒垄(龙)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无人签收,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人支付案款6434113.88元及相应的利息。
(2) 负担案件执行费59571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6232636300106706608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0562-3228657(方警官)
特此通知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