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官利用开庭前的有利时机,与各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合理的可行性方案。历经几轮的协商,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圆满调结。
2021年12月14日17时,原告许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沿枞阳县某施工临时通行路段由西往东上坡时,避让对向来车时,因为临时便道没有护栏,车辆从道路北侧坠下,导致许某受伤,后其在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住院9天。因该临时便道系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施工所为,被告安徽某公司系该项目的发包方。许某认为其受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赔偿其因受伤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在多次与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及时向两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认真听取其意见和想法。两位被告均表示许某的受伤与己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庭依法调取了许某当日受伤时公安机关出警的相关材料并实地查看案涉现场。依据公安机关出警的相关材料和实地查看,可以确定案涉临时便道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许某本人骑车不慎自身也存在过错。开庭前,法官及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厘清责任、交换意见、权衡利弊,秉持以和为贵的主线,合理确定各方承担的份额。通过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力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安徽某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000元,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在法官的见证下,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