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某物流公司车辆在一家交通服务公司办理了100万元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法院最终判决由该物流公司按比例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
2021年8月26日中午,案外人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村道由西向东驶入237国道某处横过公路左转弯时,与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后死亡、电动车乘坐人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鲍某无责任。齐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其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该物流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外,该物流公司与某交通服务公司签订了保险标的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
2022年3月,鲍某将齐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及交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34152.87元。
交通服务公司辩称,交通服务公司与鲍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与交通服务公司签订的是统筹合同,事故车辆在交通服务公司处建立的是机动车安全统筹单,并非机动车商业保险,不具有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性质,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服务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统筹合同关系需要按合同协议条款处理,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故交通服务公司不应承担对鲍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在交通服务公司办理了100万元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该交通服务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法律性质上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活动,因此物流公司与交通服务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系一般商业合同,并非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不应与本案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并审理,双方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故对鲍某所诉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物流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84322.98元的责任。
法官提醒:由于大型货运、物流车辆商业险投保难的问题,目前存在一些汽车服务公司与货运、物流等公司签订统筹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约定出现赔偿责任时,由汽车服务公司在统筹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当纠纷发生时,一些汽车服务公司遂以统筹合同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等理由拒绝赔偿,这样不利于货运、物流车辆车主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不是合法的保险公司,其赔付能力远不及保险公司,希望广大机动车主能够向正规的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