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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辩称未收款 苍白辩驳被驳回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2-05-18 15:00: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齐某借款11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以借款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一审宣判后,被告田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原告齐某系从事建筑行业分包业务,被告田某系从从事油漆工工作,双方均曾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公司务工。2020年5月份,田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向齐某借款共计11万元(其中现金出借10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2020年6月23日,田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同时约定于2021年春节前偿还。还款限期届满后,田某一直未予还款,经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齐某一纸诉状将田某告上法庭,请求其立即偿还借款11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被告归还借款,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同时有证人吴某、何某出庭予以作证,且有相应银行取款记录予以佐证,应认定借款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万元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于法无据。对原告的利息诉求按年利率3.85%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未收到借款,因原告为证明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且有证人出庭作证,并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被告辩称的本案系虚假诉讼问题,被告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意义,结合原告提供的书证,且有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辩称的未实际收到借款,却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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