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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722民初563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6:51:1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722民初563号

 

吴农民、陈芳丽(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成胜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驳回原告吴成胜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庭电话:0562-3221922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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