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722民初563号
吴农民、陈芳丽(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成胜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驳回原告吴成胜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庭电话:0562-3221922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