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被执行人陆某与申请执行人陶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了1万元执行款,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得到了圆满化解。
陆某与陶某均在某水厂务工。2019年10月7日,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陶某在前往下一工地的路上,因陆某驾驶不慎,电动三轮车后溜致车辆侧翻,致使陶某受伤。陶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陆某协商无果,遂将陆某诉至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陆某在三十日内赔偿陶某经济损失19793.21元。
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陶某遂向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但经系统反馈,未发现陆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走访被执行人陆某,陆某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劝说下,表示愿意履行赔偿款,但希望能就赔偿数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在执行干警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陆某一次性向陶某支付赔偿款1万元。后陆某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