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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中一人被判刑,其他共同债务人无需还钱?
作者:王婷婷  发布时间:2022-04-26 16:58: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的父亲)系熟人关系,2014年,吴某通过同村村民的介绍认识了张某1,当时张某1和张某在枞阳经营批发生意,张某1称开店需要资金周转,分四次向吴某借款合计16万元。吴某给付借款后,张某1及张某共同向吴某出具了借条。2015年张某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起诉,吴某的借款16万元也作为涉案款项向公安机关登记,且已在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列为追缴数额,但至今吴某尚未收到退赃。吴某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由张某偿还其借款。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先判断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虽然张某1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但吴某及张某均未涉嫌犯罪,应认定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五百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张某与张某1共同向吴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无特殊约定,应视为连带债务,即张某及张某1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案件审理中吴某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其享有张某1退赃的权利,故吴某主张由张某偿还其借款的诉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吴某向法院起诉时提交了由张某及张某1共同出具的借条及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吴某与张某、张某1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能仅因张某1一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张某与张某1作为共同债务人,权利人吴某自然可以对张某主张权利,如果张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两人以上共同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应在借条上列明借款人、担保人,最好在借条上载明责任及份额,或者签一份约定还款责任的协议。作为共同债务人,不能因为其中一个债务人判刑而逃避债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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