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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722执938号报告财产令
  发布时间:2022-04-07 14:56:10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皖0722执938号

 

方习亮、许龙云: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与方习亮、许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枞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皖0722执938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方习亮、许龙云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枞阳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2022)皖0722执938号

 

方习亮、许龙云: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与方习亮、许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院印)

 

人:吴新辉    联系电话:17705628336

      本院地址:    邮  编: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枞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皖0722执938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方习亮、许龙云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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