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722执870号
王亚平、王婷婷: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2021)皖072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4529元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