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722执378号
施立萍:
本院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4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你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方修仁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722执378号
施立萍:
本院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4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你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方修仁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