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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子女抚养费,情不允,法不准!
作者:吴剑  发布时间:2022-03-10 16:35:09 打印 字号: | |

“小雨,我是妈妈,你不认识妈妈了吗?”横埠法庭大厅内,一个年轻女性拉着一个七八岁小女孩的手,着急的问道,小女孩倔强的撇过了头,钻进了边上父亲的怀里。

周某与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于2020年经枞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女由成某抚养,婚生次女由周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由于两婚生女实际一直随周某生活,也愿意继续随周某生活,故周某于2022年2月具状起诉,要求变更婚生长女由自己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按传票日期准时到庭,被告看到女儿对自己像陌生人一般,瞬间掉下了眼泪。庭审中,被告称自己要工作,没有人可以帮她照顾孩子,所以她愿意放弃抚养权,但她能力有限,这几年在外漂泊,居无定所,所挣收入仅供自己生存,无力给付抚养费。原告辩称自己要抚养两个孩子,压力太大,被告应该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

承办法官见被告红了眼眶的样子,知她是因为孩子对她的抗拒,所以一气之下不愿给付抚养费。遂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你永远是孩子的母亲,血浓于水,这份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现在孩子尚小还不懂事,但她长大了,知道你连抚养费都不愿意出,你想想,到时,你怎么面对孩子。且不说,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单从情感出发,你也应该给抚养费,也是对孩子的一个交待。另外,你也要常常看望孩子,这样,孩子才会和你亲近。”被告低头抽泣良久,最终点头同意给付抚养费。

小女孩随着原被告走出法庭时,时不时地偷瞄着妈妈,也不再那么抗拒妈妈伸过来的手了。小小年纪,尽管不明白父母为什么会分开,但孩子对妈妈的爱还是非常渴望的。离婚的父母须主动履行孩子抚养义务,不能在其身边陪伴长大,难道连最基本的抚养费都不愿意给?情不允,法不准!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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