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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令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8 15:17:46 打印 字号: | |


 

本院下列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之列,现公告如下:

1.(2020)皖0722执1635号, 被执行人:吴万胜,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狮峰山小区三组团4号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00321581X。

2.(2021)皖0722执2171号,被执行人:谢洪生,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旺角小区1栋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04206116。被执行人:吴田贵,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旺角小区1栋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401144928。被执行人:洪有兰,女,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新庄村马庄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451022612X。

3. (2021)皖0722执2239号,被执行人:鲍其超,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庆丰村八棚组3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704100316。被执行人:杨志科,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80号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211112369。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备注:上述案件被执行人限高信息已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于本院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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