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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令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31 15:15:55 打印 字号: | |


 

本院下列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之列,现公告如下:

1.(2021)皖0722执1465号, 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瑕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9864C。法定代表人:沈跃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2.(2021)皖0722执1489号,被执行人:慈龙生,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狮峰山小区32栋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506170011。

3. (2021)皖0722执1522号,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瑕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9864C。法定代表人:沈跃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4.(2021)皖0722执1637号,被执行人:孙向阳,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沿湖街108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04060439。

5. (2021)皖0722执1659号,被执行人:杨大刚,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咸宁市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和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03032653。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备注:上述案件被执行人限高信息已于2021年10月31日发布于本院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送达。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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