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其犯罪链条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屡禁不绝,严重扰乱了公民正常生活秩序。近日,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俞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该案也系《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以来,当地审理的首起该类案件。
俞某某原系枞阳县某乡镇营业厅营业员,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7月,俞某某利用其从事通讯业务的便利条件,在帮客户办理手机卡开卡、缴费充值等业务时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通过微信将该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至不同接码群内,按照每条1.5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上线人员用于注册京东、抖音、淘宝等账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5696.76元。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俞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