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哺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随着最后一个子女的民事调解协议邮寄到庭,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调结。与此同时,两位老人的小女儿特地从千里之外的广西赶到安徽的老家,将两位老人接回广西照料生活,此举也很好地诠释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原告许某和滕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现均已成年。因许某和滕某均是年满八十岁的老人,且双方都不同程度的患有疾病、行动不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四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对如何赡养两位老人产生争议,未能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两位老人将四位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四被告给付其赡养费。
受理案件后,法庭及时向四位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材料。因许某丙、许某丁均在广西定居生活,其均表态愿意给付赡养费,许某乙在江苏务工,对给付赡养费无异议,现两位老人暂时由许某甲在老家照料生活,许某甲对给付两位老人赡养费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因为家庭原因,不便照料两位老人的生活,提出要求四个子女轮流赡养老人。虽然两位老人在诉求中并没有提到由谁赡养,如何赡养的问题?但现实摆在面前,由谁赡养、如何赡养也是燃眉之急,且是后期潜在的纠纷隐患。为妥善处理好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切实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承办法官一方面对四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阐明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逐一对四被告做好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考虑到两位老人年老体弱,来庭应诉不便。为此,法庭干警遂前往两位老人的住处,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制作好的民事调解协议告知两位老人,即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两原告赡养费7512元,每年度给付一次,当年款于6月1日前汇入原告许某的银行账户,在取得两位老人明确同意后再签字按印。临别时,两位老人再三对法庭干警的暖心服务表示感谢。至此,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两位老人得以妥善安置、颐养天年,亲情也得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