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卓某与吴某于2021年5月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约定卓某从吴某处购买黄砂,但未对黄砂的规格进行约定,同时卓某支付了10万元作为订金。后吴某将黄砂运至卓某的工程项目所在地港口,卓某因该批黄砂的含泥量超过了其工程项目使用标准而拒收,并要求吴某退还订金10万元,因吴某拒退而诉至法院。吴某在法定答辩期内提起反诉,称卓某拒收黄砂导致其低价处理了涉案货物,同时支付了高额的滞港费和清洁费,要求卓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面对针锋相对的本诉与反诉,承办法官认为本诉与反诉确系同一法律关系,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决定合并审理。承办法官迅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与原、被告的交流,分析各自的损失以及法院判决的利弊,从深层次探讨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得失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某退还卓某订金4万元,双方均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随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同时表示将摒除隔阂,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