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钱款我已经通过对公账户转过去了……”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当天立案当天调解,且货款提前到位,不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办案效率也予以称赞。
原告何某系从事缝纫机销售行业。2019年11月份,被告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在何某处购买了一台电脑平缝机,当时的购买价为2500元,钱某承诺于2020年年底付款。嗣后,何某多次向钱某催讨货款均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其缝纫机款2500元。
考虑到临近年底,涉案标的额不大。案件受理后,法官开启办案加速度,立即电话通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钱某到庭,一方面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另一方面核实案件事实,同时及时就案件展开调解工作。钱某认可未付货款的事实,对货款的数额也无异议,但表示何某当时没有出具缝纫机的发票,公司付款需要发票,同时也愿意在年底给付未付的货款。得到钱某的明确答复后,法官通知何某立即开好缝纫机发票到庭。与此同时,法官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制作好调解协议。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虽然调解书约定的给付期限还没有到,但是钱某从法庭回去后即将钱款汇入到何某的银行账户。至此,该案从立案到调结只用时一天,取得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