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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杨林飞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21 16:40:34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杨林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10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因疫情原因,枞阳县看守所暂缓收押。2018年7月20日,杨林飞经诊断为直肠肿瘤、双肺结核、肺大疱。2020年8月18日、12月21日,两次交付执行时,枞阳县看守所均以杨林飞患有急性传染病为由,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2020年12月21日,杨林飞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2月1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杨林飞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规定的医学条件。2021年4月19日,本院再次交付执行,2021年4月22日,枞阳县看守所仍以杨林飞患有急性传染病为由,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2021年11月23日,枞阳县公安局民警至杨林飞家,杨林飞在家卧床不能自理,杨林飞提供2021年11月6日的检查报告单,显示杨林飞L4/L5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脱出,无法收监执行。2022年1月10日,杨林飞向本院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初查认为,罪犯杨林飞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条件。现将对杨林飞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0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62-3213756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安路枞阳县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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