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法院对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张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1月,原告胡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张某。张某与胡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张某位于枞阳县雨坛镇的一处住房转让给胡某,并约定相关条款。胡某当场向张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后张某因故无法向胡某交付房屋,经双方协商,胡某同意将已支付房款10万元作为张某向胡某的借款,张某于2018年5月向胡某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等。同年12月,张某及其妻子吴某向胡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年底支付3万元。在催讨过程中,张某及妻子吴某以现金、转账以及稻款抵付等方式支付了部分借款,余款7万余元拖欠未还。后经胡某再次催讨无果,因此成诉。案件经枞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调解生效后,张某未能主动履行,胡某遂向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张某来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1月12日在执行局,张某口气强硬,表示自己仅能拿出5000元,余款要等到明年年底才能再支付一部分。执行法官看张某无还款意向,对张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张某始终不为所动,表示自己欠别人钱都没有被起诉执行,这点钱也不要紧。
鉴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无还款意向,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