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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田埂边 接续调解满意归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2-01-05 16:22:17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的多次调解,我心中的那块石头也落地了,老百姓今年也能过一个安稳的年了……”陈某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说道,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后调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现场实地走访、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安排二次开庭,努力平衡双方之间的合法利益。承办法官既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事理,同时也感同身受讲透情理。最终,在多轮的沟通协商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2019年12月,原告枞阳县某村委会所有的圩田原承包合同期满,公开对外招标。2020年1月,召开发包会议,被告汪某报价每亩700元中标并公示。同年2月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进行土地承包耕种。2020年因为自然灾害内涝,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免除了被告2020年土地租金,但2021年度的土地承包租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立即支付承包期间土地承包金14.91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考虑到案件涉及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为更好处理双方的纠纷,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谐。法庭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及时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汪某,耐心倾听汪某的意见和想法,汪某表示:涉案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因为原告没有及时为自己承包的农田架设电线,以致自己在春耕过程中无法取电用水灌溉农田,导致其承包的农田减产损失,理应由原告承担相关责任。庭审中,双方对土地承包合同及租金没有异议,但各自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均要求法庭现场调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要分辨谁违约在先,才能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干警遂前往涉案地块实地走访一看到法院的警车来了,当地群众不约而同来到涉案的承包地边,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纷纷表示:“法院来了,法官要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我们还等着这笔钱过年呢;这个电线早就在春耕前就架设好了,是他自己不急着用电不下火,用柴油机取水灌溉,怎么能说我们的不是;隔壁的承包户许某不是用上电了嘛,许某可以证明;人家种田户也不容易,今年的稻谷收成确实不好……”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并做好相关调查笔录,案件事实逐渐明了,汪某的辩称明显乏力,且土地承包合同上明确约定是将电架设到承包地块边上。“一边是群众的翘首以盼,一边是土地承包户的实际困难,案件如果一判了之,势必会引起一方的抵触和不满,且各方的诉求都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很有可能将矛盾继续升级白热化。如何兼顾各方的合法利益,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呢?

只有通过调解,一方面原告在土地租金上作出适当的让步,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另一方面被告立即支付2021年度的土地租金,在支付完土地租金的前提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电架设到其指定的位置,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这样双方的利益诉求都可以兼顾到,同时也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法官抱定这样一个调解思路后,从情理法的角度阐述调解方案、权衡利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不断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通过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于2022年1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2021年度土地租金14万元;在支付完土地租金的前提下,双方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前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电架设到其指定的位置,以供其使用。签署调解协议的当天,双方当事人会心一笑,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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