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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吴成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17 15:32:22 打印 字号: | |


 罪犯吴成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吴成龙经体检结论为血压3级以上,暂不宜羁押,建议其去心内科门诊就诊。枞阳县看守所对吴成龙也暂不予收押。2021年11月30日,吴成龙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初查认为,罪犯吴成龙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条件。现将对吴成龙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62-3215961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安路枞阳县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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