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了!给你们添麻烦了,让你们大老远的跑过来……”。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徐某在池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厂上班,现正值厂里交货工作繁忙,无法抽身到庭签署案件民事调解协议。为确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法庭干警遂决定前往徐某所在的厂区,当面核实案件相关信息、证据材料、调解协议等,在得到徐某的确认后,指导徐某在调解协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按印。旋即又风尘仆仆赶回法庭,联系原告林某到庭确认签字后,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通过远程电子签章技术签章后及时将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至此,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两天时间,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林某从事毛纱经营销售业务。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徐某多次在林某处赊购毛纱,共计9万元。经林某多次催要,徐某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林某毛纱货款2万元。嗣后,林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请求立即支付货款2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联徐某,徐某对案件的事实无异议,同时希望法庭主持调解,态度积极配合。但是因为自己最近工厂在加班加点生产,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到法庭应诉。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均很积极。从便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同时兼顾司法效率,承办法官遂决定前往徐某工作的厂区,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案件的及时调结,不仅很好地诠释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同时也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