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722执2278号
潘楷利:
朱春生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你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2021)皖0722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案件受理费647.5元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