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法院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立足审判职能,始终想群众之所想,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9月23日,枞阳法院刑庭法官一行考虑到受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已达七十六高龄,便赴其居住地所在村部巡回审理,在给被告人章某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现场开展深度普法教育。
该案被告人章某系枞阳县钱桥镇某村居民。2021年6月7日晚,章某参加亲戚家宴席,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子回家途中,被他人车辆刮碰。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章某有酒驾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亦属于机动车范畴。2021年9月17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章某犯有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本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章某提出其系“三高人群”,且晕车,又不识字,出行实在不便。考虑到章某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到章某居住地所在村委会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章某犯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枞阳法院法官针对农村家庭使用电动三轮车比较普遍的现象,对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的标准与依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当地群众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剖析了危险驾驶的危害性。章某及当地群众均表示以案为鉴,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