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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行色匆匆来“起诉” 释法答疑满意归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1-09-23 14:55:22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好!我要起诉离婚,请问一下需要什么材料,我的情况比较特殊一点,希望能尽快办理……”眼前的一幕发生在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诉讼服务站内,法庭工作人员赶忙接待了这位满是焦急和无助的群众。经一番沟通了解,原来这位群众是在处理房产的过程中被告知需要离婚证明,而自己又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是常住户口登记簿上显示自己是“已婚”状态。事实上自己和“前妻”是在2001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的,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早在十年前就分开了,“前妻”也早已和他人结婚了,现在正为需要离婚证明而着急上火。无奈之下,想到人民法庭,所以前来咨询“离婚”事宜。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经审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你所陈述的相关情况,你之前和你“前妻”是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公安机关在你户口簿上登记为“已婚”状态的,属登记有误,应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到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流程。

“这下我懂了,之前都是法盲,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清楚,也没有法律意识,都是按照以前的老办法、老套路走,今天我受益匪浅,真的太感谢了……”在诉讼服务站得到满意的答复后,该群众一改之前的焦虑,嘴角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连连对法庭文明、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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