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不好意思,这么热的天您还前后几次跑到田里来给我们调解,真是谢谢您啊!”9月17日,在枞阳法院民一庭周法官的多番调解下,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使得这场争执时间较长的纠纷划上圆满句号。
何某与陆某分别承包了枞阳县浮山镇的农田,俩人的承包田正好相邻,陆某种植水稻,何某种植莲藕。今年的5月29日,陆某雇佣他人无人机对水稻喷洒除草剂。第二天,何某发现紧邻陆某农田一边的荷叶出现叶面发黄和将枯死迹象,那时正是莲藕出水生长的关键时期,何某担心莲藕减产甚至绝收,便找到陆某协商解决此事。在第三人见证下,初步统计莲藕受损面积有二十亩左右,按照成本价计算,何某的损失在三万多元左右,何某要求陆某赔偿,但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在镇司法所的调解下仍未果后,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镇司法所联系,了解案件具体情况。鉴于双方承包田相邻,日后农业生产中少不了要相互配合,如果闹僵了,对双方都不利,将纠纷妥善化解掉最好。7月15日,在镇司法所的安排下,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对受损的莲藕区域进行实地察看,了解侵权行为发生的经过及具体情况,并征询有养藕经验的藕农的意见,估算一下具体损失。在确定了大致的损失额度后,法官对何某与陆某进行调解,最初由于何某对陆某前期拒绝赔偿的态度问题存有怨气,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9月17日,法官再次来到双方的承包田间,在田间找到了陆某再次对其释法明理,并从情理角度与其沟通,希望陆某正确面对双方的纠纷,对因自己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去弥补,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
最后,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陆某向何某赔偿三万元经济损失,并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一次性将钱款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