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722执759号
王海兵:
申请执行人郑晶晶与被执行人芮国、王海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20)皖072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晶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本院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下列义务:向郑晶晶支付执行款13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6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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