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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1207号
  发布时间:2021-06-15 16:07:5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1)皖0722执1207

王忠林、刘平霞: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林、刘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9)皖072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本院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下列义务:向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8884.97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3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十五    

联系方式:0562-3253265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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