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官以民法典为切入点,阐述诚实信用原则,再以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为准,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官的辨法析理下,被告小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经和原告小月沟通交流,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即时清结协议并实际履行。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小月和小明原系夫妻。2016年双方到枞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小月的陪嫁物品折现1.2万元由小明给付,未约定给付的时间。嗣后,小月一直向小明催讨,小明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小月将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小明给付陪嫁物品折现1.2万元。 以案释法 开庭前,“当初我们讲好了,我给付折现款1.2万元,小月返还我结婚时给她买的黄金手链,但是现在她又反悔了,不是我不给……”小明振振有词地说道。“一码归一码,你把折现款给了,我们还可以商量,如果不给我凭什么给你……”小月也毫不示弱地回怼。“离婚协议,按通常理解,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是夫妻双方自愿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揽子复合性协议,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各方理应恪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必须是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是一条都不具备,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且你所主张返还的黄金手链,并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彩礼,而是你给小月的赠与物,系小月的个人专有饰品,同时你也不符合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对小明如是说。最终,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小明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得以即时清结。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