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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时冲动埋祸根 庭前调解化干戈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1-08-13 15:06:16 打印 字号: | |

古语有云:“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以邻里和谐为切入点,经过与当事人双方多轮沟通交流,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芥蒂、回归理性,正确认识双方之间的分歧。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的圆满化解,既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又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系同镇邻村人,胡某从事工程吊装业务。2021年6月,胡某驾驶吊车从工地返回家里,途经许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许某骑电瓶车欲从胡某驾驶的吊车侧面超车未果,遂心生不满。在多次超车未果的情况下,许某此时“路怒症”犯了,急速前行将胡某的吊车拦停,并使用石块砸坏胡某车门。胡某试图阻止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许某将胡某打伤,胡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嗣后,许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胡某遂起诉到法庭,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立案后,法官通知许某到法庭领取了相关诉讼材料,许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是对赔偿经济损失金额颇有微词,一再表示自己为此事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了,胡某对事情的发生也有过错,自己也是受害者。庭审前,法官对许某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方位阐述:“大家都是邻村人,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乡里乡亲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经过此事你也受到教育了,更应该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能将矛盾纠纷继续白热化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你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理应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在法官的悉心开导下,许某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归理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意见,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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