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令的送达公告
本院下列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之列,现公告如下:
1.(2021)皖0722执723号, 被执行人:枞阳县义津畜禽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镇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64226301K。法定代表人:张良庆,该公司总经理。
2.(2021)皖0722执770号,被执行人:杨传长,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汤沟镇丰乐街六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08254919。
3.(2021)皖0722执794号,被执行人:黄雪霖,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心路4号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02180034。
4.(2021)皖0722执872号,被执行人:周班狗,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钱铺镇将军村洪石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210016918。
5.(2021)皖0722执1118号,被执行人:周班狗,男,汉族,1952年10月0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钱铺镇将军村洪石组02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210016918。
6.(2021)皖0722执1245号,被执行人:伍三林,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狮峰山小区10栋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04071536。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备注:上述案件被执行人限高信息已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于本院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