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722执926号
许春生、昝东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平与被执行人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摇号依法选定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本院委托该评估机构对你们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建材大市场13幢216、217、218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皖(2020)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335号、皖(2020)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336号、皖(2020)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341号]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出具了皖天正Q(2021)第06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2021年5月19日)的评估价值为40.50万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21)皖0722执9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许春生和案外人昝东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建材大市场13幢216、217、218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皖(2020)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335号、皖(2020)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336号、皖(2020)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3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该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请在房地产估价报告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该房地产估价报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谢健 联系电话:1770562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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