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6080.86元的70%,即4256.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系妯娌关系。2021年2月,原告在枞阳县某镇自家门口与被告就土地征收分配等问题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谩骂,期间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头部。事后,原告在自家附近再次与被告发生冲突,相互抓拽对方头发。原告与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受伤后,遂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嗣后,因被告对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一直未予赔偿。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受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原、被告因琐事引发纠纷,原告在纠纷中受伤入院治疗系客观事实,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妥善处理好与被告的纠纷以致于矛盾激化,对自身所受人身损害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原告对其自身所受人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对原告诉称的精神抚慰金1000元,因原告所受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且原告对纠纷的起因有过错,对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对原告受伤损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等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