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唐某系雇佣关系,2016年起唐某雇佣汪某等工人从事开挖机和运土工程,至2019年6月6日进行工程结算。唐某共计尚欠汪某等人挖机款13万元,车辆运输费27万元,合计40万元,约定在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并出具欠条。后汪某多次催讨,唐某未付,因此成诉。后经枞阳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唐某未按协议履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唐某给付汪某部分案款,并就剩余案款做了分期计划。但唐某并未按照分期计划的内容进行还款,之后更是连执行法官的电话都拒绝接听,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6月28日上午,在开会的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汪某的电话说看见被执行人唐某在藕山,在请示领导后立即带队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在藕山的唐某拘传至枞阳县法院执行局。
在执行局,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唐某释明法律,说明利害关系,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就被执行人唐某达成协议却不按协议履行的行为作出了严厉批评,被执行人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承诺只要自己的工程款到位后会第一时间归还拖欠汪某的欠款。最终,迫于执行威慑以及枞阳县法院执行干警的执行力度,被执行人唐某履行了部分案款,并就剩余欠款作了还款计划,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