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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1243号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06-01 16:08:14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722执1243号

 

吴文斌:

你与吴来祥、吴成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814号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来祥、吴成真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2021)皖07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800元。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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