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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91号
  发布时间:2021-01-20 16:36: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21)皖0722执91号,被执行人:荣向宇,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红旗二路128号6栋1单元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990728123X。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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