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执行干警远赴浙江省,成功执行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吴某某与某畜牧养殖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经审理,枞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畜牧养殖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付吴某某投资、利润款计14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某畜牧养殖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经吴某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某畜牧养殖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养殖场已停止经营。在调查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某畜牧养殖场的经营者李某某常年在外省,不在本地居住生活。因某畜牧养殖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某一时踪迹难寻,执行法官在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后,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执行法官接到举报电话——发现李某某在浙江省出现,遂立即行动,奔赴执行目的地。经过长途奔波,执行干警们终于成功抓获李某某并进行强制拘传。在强制执行的威慑下,李某某开始主动履行,并就剩余款项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达成分批履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