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枞阳县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6月3日,值“6.5”环境日来临之际,枞阳县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了2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8名涉案被告人均当庭悔罪服判。
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从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五千余吨铁矿石,露天堆放在枞阳县横埠镇某产业园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销售后留存的部分矿石经过雨水淋溶后,产生大量红褐色废水。经铜陵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涉案露天堆放的矿石三处检测点淋溶水中总铜含量均超过GB8978-1996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吴某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已将涉案露天堆放的矿石清除,涉案矿石淋溶水对场地周边造成的环境损害也已经消除。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枞阳县法院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的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表示服判。
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耕地恢复现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分别与汤沟镇五个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五个村民组集体土地32.5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等七被告人口头协议共同出资在承包的32.53亩土地上挖水塘建大棚养鸭,土地承包费用、挖塘建棚等建设费用七人均摊。2018年6月,七被告人在承包的土地上挖掘水塘7口(平均深度约1米),建成塑料薄膜大棚7座,简易活动板房11个,其余空地用建筑石子铺盖。经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七被告人承包的26.835亩基本农田受到破坏,其中挖掘的7口水塘,平均深度约1米,面积6.963亩,属于严重破坏耕地;建设的11个简易活动板房,面积0.777亩,为中等程度破坏耕地;建设的7座塑料薄膜大棚及建设石子铺的空地面积19.095亩,为轻度破坏耕地。案件审理期间,为准确掌握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情况,该院法官多次前往现场查看涉案耕地恢复情况,七被告人因缺乏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不愿主动恢复,该院法官主动邀请公益诉讼起诉人、土地主管部门共同对七被告人做释法明理,并时刻关注耕地恢复情况,后七被告人终于认识到错误,将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在相关媒体上予以登报道歉,并支付了案件鉴定、评估费用。枞阳县法院结合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耕地的恢复情况,对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枞阳县法院将一如既往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新理念,妥善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不断增强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全面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