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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1-05-17 14:58:26 打印 字号: | |


 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臧春传:

    本院在执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森、钱立兵、臧春传、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特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请你方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偿还(2020)皖0722民初2078号、(2020)皖072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你方应偿还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方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A幢1702室,B幢501-511室,531-538室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出具皖建英房估字[2021]第00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1076.17万元。

2021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1)皖0722执恢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上述评估报告、执行裁定及拟拍卖行为有异议,请最晚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你方未按上述执行通知要求清偿债务,亦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执行裁定及拟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届时本院将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对上述抵押财产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具体拍卖详细信息请及时关注淘宝网,本院不再另行告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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