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722执236号
四川省嘉盛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潘国库与你公司、枞阳县水利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72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国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2019)皖072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案件执行费25223元;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