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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1112号
  发布时间:2021-05-20 08:35:1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执行通知书

                                      (2021)皖0722执1112号   

被执行人梁为玉:

你与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履行下列义务:

(1)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47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1770562831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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