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被执行人鲍某某急匆匆地来到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给付欠款,原来,因拒不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他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
2017年慈某某因投资需要向章某某借款30万元,鲍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6月底,慈某某、鲍某某剩余借款20万元及利息拖欠不还,被章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由鲍某某分期偿还章某某借款20万元。因鲍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借款26539.5元。
院执行局的事务团队接到该案后,及时冻结了鲍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日一早,鲍某某来到法院,告诉执行法官他女儿生病住院需要使用银行卡,并表示可以立即偿还剩余部分借款。执行法官联系了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将鲍某某的情况告知于他,章某某同意在鲍某某将案款18000元汇至法院账户后,放弃剩余案款的执行,并请法院解除对鲍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在鲍某某将执行款交至法院后,该案顺利执结,其银行账户也被依法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