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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22执452号
  发布时间:2021-05-14 16:39:1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1)皖0722执452号

王旵、唐双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旵、唐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摇号依法选定铜陵蓝天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本院委托该评估机构对你们名下的位于枞阳县枞阳县金山西路天利明珠小区7幢1单元601室证号为皖(2018)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463号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了铜陵蓝天房估报字【2021】009评估报告,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2021年3月22日)的评估价值为40.58万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及(2021)皖0722执4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王旵、唐双燕名下的位于枞阳县枞阳县金山西路天利明珠7幢1单元601室证号为皖(2018)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463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余江春             联系电话:17705628352

地址: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41号     邮  编:24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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