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执行通知书
(2021)皖0722执1001号
被执行人汪根生:
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汪根生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无人签收,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本公告即日起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诉讼费525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0562-3253265、17705628339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