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今天都到法庭来了,说明大家态度都是积极的,虽然当初你们在离婚协议书上有约定给付抚养费,但是具体的数额及给付方式上不是很明确……”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互动交流下,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钱某与被告姜某原系夫妻,原告系钱某和姜某的婚生女。钱某与姜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归钱某抚养,姜某每月按照其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嗣后,因姜某未能按照约定给付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钱某代为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姜某给付抚养费。
在向姜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姜某表示自己因为去年的疫情原因,经济收入不是太好,暂时没有给付抚养费能力,并对当初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提出异议。为更好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亲子关系。法官在开庭前开展互动式调解,直面双方争议的焦点:抚养费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鉴于你们已经在离婚协议书有过约定,应予有效;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每个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应该合理……”法官对姜某如是说。“你看他因为疫情的原因,去年都没有什么经济收入,这是客观事实。但是他的态度是积极的,愿意给付抚养费,你也要通盘考虑,不要把双方的关系搞得那么僵,毕竟你们还有一个共同的女儿,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官转而向钱某做起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案件得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庭前消化。